[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305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告〔2023〕11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9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305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告〔2023〕11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9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1 |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通告施行期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和场所
(一)三合街道、双路镇以及名山街道城市建成区,包括龙河东、王家渡、峡南溪以及名山新城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商场、景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桥梁、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
(六)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七)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九)除本通告列明的可集中燃放点之外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集中燃放时间段及燃放点
(一)集中燃放时间段:
2024年2月9日(除夕)20:00—2024年2月10日01:00;
2024年2月24日(元宵)20:00—2024年2月25日01:00。
(二)可集中燃放区域及点位:
1.滨江公园金科黄金海岸红绿灯外广场;2.名山旅游广场。
四、禁限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一)本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
1.喷花类;2.旋转类;3.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4.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5.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6.组合烟花类。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1.礼花弹;2.架子烟花;3.小礼花;4.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5.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6.擦炮、摔炮、拉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七、禁放区内禁止使用“电子烟花”“电子礼花”“电子工艺品”等产品。
八、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十、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