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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4-00129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告〔2024〕88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发布日期 ] 2024-12-03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4-00129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告〔2024〕88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发布日期 ] 2024-12-03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丰都府告〔2024〕88号)

        本府于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依法对丰都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丰都府告〔2024〕83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原《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丰都府告〔2024〕62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满足丰都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丰都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兴义镇水天坪社区1组部分集体土地共计0.1197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和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兴义镇水天坪社区1组部分集体土地0.1197公顷(其中:农用地0.1197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丰都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项目。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由县土地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由县土地征收中心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超规格经济价值较高的荔枝、桂花、银杏、桂圆给予额外搬迁补助,具体标准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范围内坟墓搬迁补助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集体土地上坟墓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22〕第13期精神,给予条石坟每座4500元、乱石坟每座2500元、土坟每座2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等,按照综合定额价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含青苗2300元/亩)。

(五)征收林地

拟征地范围内的林地上林木及附着物,参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十条征收其他土地的规定给予综合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计1人,由县土地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加强引导,应保尽保。引导征地安置人员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保尽保。

2.先缴后补,应补尽补。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之后享受缴费补贴。

3.合理分段,等额补贴。对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按不同年龄确定缴费补贴年限,并在确定的补贴期内实行等额缴费补贴。

(二)参保方式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对应险种的基本养老保险。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征收土地公告的当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补贴

1.补贴对象

(1)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

(2)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①按照或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2.补贴标准

(1)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2)补贴年限

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如下: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2年;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3年;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4年;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5年;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6年;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7年;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8年;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9年;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0年;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1年;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2年;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3年;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4年;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贴年限为15年。

3.补贴方式

(1)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尚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补贴对象。

①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发放给本人,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②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记入其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③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市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本人参保缴费凭证申请领取缴费补贴。

(2)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限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①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③在市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④年满60周岁以上,且征地时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4.其他事项

(1)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服刑人员等因政策规定暂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缴费补贴暂停发放或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规定分类处理。

(2)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将其当年应享受的缴费补贴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补贴计发方式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式执行。

(4)补贴对象因死亡、出国定居等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按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附件4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公顷、人、万元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征地

面积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费金额

安置补助费

两费   合计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补偿

金额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补足部分

补偿

金额

兴义镇水天坪社区1

0.1197

5.06

2.7256

1

3.6

2.7597

6.3597

9.0852

合计

0.1197

2.7256

1

2.7597

6.3597

9.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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