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5-0001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办发〔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3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5-0001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办发〔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3 |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置,以及县外发生可能影响我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转移;
(4)铀(钍)矿开发利用;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辖区内坠落;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县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表1 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β/γ沉积水平≥1000Bq/cm2,或α沉积活度≥100Bq/cm2 |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特别 |
≥5.0E+15Bq |
≥3km2 |
≥1.0E+13Bq |
≥1.0E+14Bq |
≥25000D2 |
重大 |
<5.0E+15Bq且≥5.0E+14Bq |
<3km2且≥0.5km2 |
<1.0E+13Bq且≥1.0E+12Bq |
<1.0E+14Bq且≥1.0E+13Bq |
<25000D2且≥2500D2 |
较大 |
<5.0E+14Bq且≥5.0E+11Bq |
<0.5km2且≥500m2 |
<1.0E+12Bq且≥1.0E+11Bq |
<1.0E+13Bq且≥1.0E+12Bq |
<2500D2且≥2.5D2 |
一般 |
<5.0E+11Bq |
<500m2 |
<1.0E+11Bq |
<1.0E+12Bq |
<2.5D2 |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跨区县辐射事故可提升应急响应级别,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县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县政府根据响应等级成立丰都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发布权限。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级有关部门发布;县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
县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的,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县政府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发生辐射事故后,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县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通报。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牵头应对工作并向各成员单位下达响应启动指令。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县政府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
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辐射事故时可向上调整响应级别。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县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立即封锁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人员搜救。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并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危害控制。县生态环境局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县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7)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辐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当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市政府辐射应急预案执行。
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县政府发布命令,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由县政府牵头,事件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丰都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丰都府办〔2018〕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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