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县殡仪馆和公墓区域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丰都府告〔20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禁止在县殡仪馆和公墓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2022年2月25日零时起。
二、禁止燃放区域:丰都县殡仪馆、古佛岩公墓、凤凰山陵园区域及周边场所(含遗体接运、治丧、安葬、祭祀等过程中)。
三、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内,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劝阻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