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从2020年开始自然资源部就发布新要求: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既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又涉及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