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6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在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才符合入库培育企业要求。同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
(2)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
(3)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4)上一年度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5)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6)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7)主导或参与制(修)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