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林木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的适用哪些范围?
答: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字〔2021〕66号)之规定,申请林木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 除以下情况之外,其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适用告知承诺:
1.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的;
2.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
3.从事主要草种生产的;
4.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经营的。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不实行告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