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信用贷的政策问答
问:普惠信用贷支持对象有哪些,采用方式为哪种?
支持对象为人行征信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民营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合规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且从事本行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贷款对象为民营小微企业的还需登记注册1年以上。
“普惠信用贷”原则上采用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纯信用方式。
问:发放金额是多少,主要用途是什么?
“普惠信用贷”按照余额限额制发放贷款,支持单个民营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且关联企业(含个人)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100万元;“普惠信用贷”仅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贷款对象应严格遵守放贷银行批准贷款资金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获得的贷款资金注入房地产、证券、期货市场及股本收益性投资或转借他人。
问:“普惠信用贷”使用期限以及贷款利率是多少?
“普惠信用贷”按产业发展实际资金使用周期匹配贷款期限,单笔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可循环使用;支持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200个基点执行。不另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问:“普惠信用贷”申报条件是什么?
县金融服务中心作为“普惠信用贷”管理部门;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监督;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乡镇(街道)落实好银企对接服务工作。
银行自愿向县金融服务中心书面申报合作准入。申报银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愿并积极开展民营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开展普惠授信。
2.申报银行至少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①提供现有信贷产品对接的,须在原有信贷产品基础上降低贷款准入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放贷时效;
②针对我县种植养殖、绿色工业、乡村旅游及食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开发专属金融产品且降低贷款准入门槛。
3.银行不得将原有不良贷款转嫁纳入“普惠信用贷”范畴,对弄虚作假的银行取消合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