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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场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日期:2024-08-28

依据重庆市地方标准DBS 50/ 029—202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规定如下:

4.选址 加工场所周围应无有害生物孳生的潜在场所,无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各类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当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5.加工场所及设备设施

5.1 加工场所及布局

5.1.1 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5.1.2 加工场所应采取措施,保证食品加工原辅材料与直接入口食品、生食加工区与熟食加工区之间 不产生交叉污染。

5.1.3 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白酒生产加工场所的制酒车间面积应不小于 50 平方米,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无限制)。

5.1.4 具有固定加工场所(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 1 年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但不得利用车库、商业住宅、违章建筑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作为生产加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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