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包括哪些,哪些政策措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答: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之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上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 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 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 场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其中,具体政策措施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
上述所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被授予特定管理公共事务权力和职责的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专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非行政机关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