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
(四)弃置,倾倒矿造、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护岸安全的物料;
(五)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六)设置阻碍行洪的养殖网箱、拦河渔具;
(七)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
(八)侵占、损毁、移动历史洪痕标志,标示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公告牌以及防汛,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
(九)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护岸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