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丰都段依法规划、许可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界定是什么?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二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第三项,禁采期时段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天禁采,其余时段每日21∶00至次日7∶00禁采。长江干流河段在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秒的时段禁采,其他河道在每年汛期超过警戒水位时段和涉及本县发布暴雨、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时段禁采。
三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第三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水情、汛情、工情、航道变迁和管理、鱼类资源保护等需要,确定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