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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指定停靠地点的采砂船舶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采砂船舶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地点,确有正当理由需离开的,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023-70701618,70701382)。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靠在指定地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转移至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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