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三)用于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堆放、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商服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空闲地的;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