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可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活动吗?
依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六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获资质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属违法行为。依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但在回收存放场地符合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委托,可以回收废弃电子产品,统一交售给委托单位拆解处理,不得擅自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