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人民警察如何申请伤残评定?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军人身份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此处指人民警察),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人民警察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精神障碍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相关人员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退伍军人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警察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二、本人近期2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5张(警察着正装);
三、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
四、退伍军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一)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退役军人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3.所在单位书面审查报告(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内容包括: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人员身份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及意见建议。
(三)警察评定残疾的要有:
1.属于执行公务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为其出具的执行公务证明;
2.所在单位书面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人员身份、致残经过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及意见建议;
3.其他致残经过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的调解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还应当提供警衔审批表和行政在职在编的证明;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还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相关要求: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材料须真实、完备、有效。使用复印件的,应由提供材料的单位确认与原材料无异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对其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进行复核或者组织调查。申报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须提供户口簿等相应证明材料;其他内容相互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方更正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