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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如何申请生活补助?

日期:2022-11-0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文件列举了常见慢性疾病的范围,符合上述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需持以下材料前往辖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报:1.书面申请(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入伍时间、退伍时间、服役部队、患病经过、部队治疗情况、目前病情、当前家庭经济状况等);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退伍军人证、退伍档案复印件;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退伍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原始病历、患有不够评残的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5.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近期的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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