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救助对象普通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是什么?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4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对限额门诊以外的低保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一6级残疾军人)等救助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3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特困人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一、二级医院就诊的按80%的比例,在三级医院就诊的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其他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