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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剔除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①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②转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③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④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⑤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⑥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⑦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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