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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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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丰都国资办发〔2020〕72号,关于印发《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丰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

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属国有企业:

《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暂行办法

  

丰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属自愿无偿回报社会的良好行为,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公益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指定部门进行。

第三条  对外赞助分为经营性赞助和非经营性赞助两种情形。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发生的赞助支出,视为经营性赞助,应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对外赞助,视同捐赠从严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捐赠和非经营性赞助(以下统称“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清晰。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任何个人或本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捐赠,企业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但不得以个人名义留名纪念。

(二)量力而行。企业捐赠应考虑自身条件和经营状况,若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捐赠后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切身利益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发生捐赠行为。

(三)诚实守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前,企业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和企业声誉。一经许可,企业应按批准的捐赠方案组织实施,诚实践约。

第五条  企业可以用于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其他资产。企业不得用于捐赠的资产为: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企业捐赠应由企业经办部门提出方案,财务部门就捐赠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企业按内部议事规则审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其中大额捐赠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一)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万元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年度累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万元以下,向同一对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所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后,报县国资办审核。

(二)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万元以上(“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年度累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向同一对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经所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县国资办审核,县国资办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国有参股且国有资本不具控制权的企业捐赠,该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有权益。

(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国有、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且具有控制权的企业须紧急、特殊捐赠的,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直接报请出资人同意后实施,在办理捐赠财产交接之前,应按本通知规定完善审批程序。

第七条  捐赠报批应提交的材料:

(一)捐赠申请文件;

(二)董事会决议;

(三)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主体、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捐赠数额、捐赠财产交接方式等;

(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企业不应以捐赠为名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和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借机捞取个人荣誉和谋取私利。不得将企业内部职工、与本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列为捐赠对象。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本集团捐赠管理办法,并报县国资办备案。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应将上年度捐赠情况书面报告县国资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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