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69K/2021-002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预算、决算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 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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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预算、决算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 2021-01-08 |
丰都国资办发〔2021〕1号,关于印发《丰都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关于印发《丰都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属国有企业:
现将《丰都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丰都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
丰都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2021年1月7日
附件:
丰都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企业廉政建设,参照《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8〕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中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其他高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非经营性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拍卖和报废等。
第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配置(新购、更新、调配)、处置由县国资中心统一审批。县国资中心具体负责企业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配置及处置的审核、监督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企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监督企业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防止相互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七条 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车辆编制,从严掌握,合理确定。根据发展需要,企业新增业务,可提出追加车辆编制申请,报县国资中心审批。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18万元(含)以内。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30(含)万元以内。配备享受财政补贴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企业不得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八条 “多块牌子、一套工作机构”的企业原则上按一个企业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母公司为子公司配车均纳入企业车辆编制管理,在其编制内按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企业购置公务用车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县国资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企业现有领导人员编制数、现有公务车辆配备情况、购置理由和购置资金来源,填报《丰都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经县国资中心审核批准后,办理采购和上户手续。车辆购置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将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报县国资中心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和更换。
第十条 企业公务用车更新最低年限为8年或者最低行驶里程数为25万公里。超过8年或者2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毁需报废更新的,须经县国资中心邀请相关专家检测鉴定认可,方能处置更新。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非正常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开本企业时,不得将原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带离原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应当如实审核和报销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加油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公务用车不得在非定点单位保险、维修和加油。
第十六条 无公务用车余编的企业,如需更新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先行办理旧车转让、拍卖或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 废旧公务车辆处置报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县国资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丰都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附该车辆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的证明材料,经县国资中心审核批准后,严格按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废旧车辆处置完毕后,应及时按照国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旧车经批准进行拍卖处置的,由县国资中心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按以下程序办理:企业将应拍卖车辆及其相关资料交县国资中心,县国资中心统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估价,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拍卖。一次挂牌拍卖不成功,在上次挂牌价基础上降20%重新挂牌拍卖。两次挂牌拍卖仍不成功的,撤出联交所挂牌拍卖程序,可以由县国资中心组织公开竞卖。
(二)车辆经批准报废的,按以下处置程序办理:将废车交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凭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回收公司报废回收证明到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销户手续,报废销户手续报县国资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严禁企业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配备公务用车。严禁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严禁企业以抵债车名义,擅自配备超标车。确因债权获得的超标抵债车,应当按照国有产权交易规定,在县国资中心依法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九条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公司本部和所出资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完善公司本部公务用车预算管理、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一)加强企业公务用车统一调度、集中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
(二)加强企业公务用车日常运行管理,明确车辆管理责任人。坚持用车审批制度,禁止公车私用。
(三)加强工作时间以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停放,节假日除安排值班车辆或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停驶封存。
(四)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车辆资产台账,定期核对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县国资中心经核实后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所购车辆等,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非政策性亏损、没有完成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指标、拖欠职工工资或职工法定保险不能正常缴纳期间购买或更换企业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制度、规定和程序,未经审批擅自购买、使用或更新企业公务用车的;
(三)以下属单位或个人名义购买车辆等其他形式回避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
(四)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借用、调换车辆或者摊派报销购车费用的;
(五)挪用生产经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职工福利费或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
(六)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本企业或下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情况。
各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必须按规定报县国资中心审查批准。未经正式批复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货车、皮卡车、客车等生产经营性用车按需要配备,不核定编制,但购置前需报县国资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