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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69K/2022-00248 [ 发文字号 ] 丰都民政发〔2018〕36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1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69K/2022-00248
[ 发文字号 ] 丰都民政发〔2018〕36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9-01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丰都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精神,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兜住民生底线,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在本县内的居民,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根据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建卡贫困户、1-4级残疾人家庭;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申请时,因本人身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或患慢病、特病需要维持治疗造成医疗支出过大,或因家庭或本人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情况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在获得各类保险、各种救助和社会帮扶后,自付费用达到一定额度的,根据不同困难情形和不同救助类别,分别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一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100%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救助, 封顶线1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人员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D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临时救助。

如家庭成员或个人不满足上述救助条件,但又确实困难需要救助的,由低保科(乡镇(街道)民政办)进行核实,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救助建议,报主要领导审定。

如家庭成员或个人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县民政局报县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同一事由原则上每户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下确需再救助的,一年最多不超过三次。

三、完善运行机制

(一)优化审批流程。依托重庆市民政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实行网上申请审批。临时救助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时,对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民政救助对象,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突发意外事件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评审结论,提出救助建议。县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二)推进分级施救。按照政府主导,分类施救,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县民政局为主体、社会参与为补充的临时救助分级审批机制。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原则上由县民政部门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和发放。超过2000元的大额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审批。

(三)搞好应急审批对因遭遇突发性火灾、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致使家庭基本生活资料大部或全部丧失等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或因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特别敏感非救不可的实施紧急救助,由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紧急程序,直接受理,先救后批,事后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留档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充实临时救助工作力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到有人负责有人干事。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积极性,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业参与临时救助。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积极参与。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募捐、承接政府转介服务方面积极有为。

(二)加强资金管理。临时救助坚持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小额的临时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或财政所通过现金或委托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加强系统管理。要依托重庆市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建立临时救助申请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对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县民政局。

丰都县民政局

  201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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