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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1-004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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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98号建议的复函

尊敬陈国海代表:

您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关于减免乡村产业发展土地使用税的建议》(第0098号)我单位已收悉。现作如下答复:

您在建议中提出:基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拿到用地指标之后,面临的问题是土地使用税过高,并且是每年征收,增加了基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无法拿出更多资金来进行新项目的落地及产业运营。建议上级部门出台对基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进行土地使用税减免或者返还政策。

首先,您所提到的“土地使用税”,应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规定,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次,就目前丰都而言,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最高为6等,最低为8等,税额标准最高为5元/㎡,最低为2元/㎡,该标准自2007年确定后,一直未作调整,其单位税负在全市处于较低水平。2018年初,丰都县委常委会拟提高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但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在我局建议下最终未作调整。目前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仍处于全市较低水平。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当然,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我局将在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和相关政策效应分析,积极就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管等向上级税务机关谏言献策。

第四,根据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为支持农、林、牧、渔业生产,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国家已经出台了系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再比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相信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实施和推进,国家还将出陆续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我们也将持续采取措施,强化宣传辅导,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此复函已经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娟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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