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1-00446 | [ 发文字号 ] | 丰农业农村委函〔2021〕3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1-00446 |
[ 发文字号 ] | 丰农业农村委函〔2021〕3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9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0142号 建议的复函
郎华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审批工作的建议》(第
0142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第三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修正后的法律规定,从中、市、县分别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即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丰府办发〔2020〕63号),对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确保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问题解答和建议
一是明确农房审批主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丰府办发〔2020〕63号)文件都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设立固定窗口,固定专职工作人员,全力推行“一站式”业务代办,提升农房审批效率;加强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是县级主管部门加大乡镇专职人员业务培训问题。
县农业农村委从2020年6月接管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以来,在重庆市培训基础上,每年将举办一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培训会,加大乡镇专职人员业务培训,明确农村建房资格审查标准,统一要件格式,以减少农房建设需求的矛盾纠纷。
三是整合县级各部门职能职责,优化农房管理模式,充分利用资源,切实化解农村建房遗留历史问题。
我委将会同县规资局、县住建委对农村建房遗留历史问题采取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相对集中居民点建设、融合农村第三产业发展等措施,将农村具有乡村本土文化、特色村落和具有高山纳凉的闲置房屋,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内外装修,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盘活闲置土地,增加农户收益。
四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平台
农业农村部2020年在全国选取300个区县试点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平台,其中重庆市有三个区县(大足区、永川区、梁平区),2023年底在全国普及,到时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将实现数字化、一体化、智能化,让农民群众切实体会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复函已经唐代贤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 5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