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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166Y/2021-0077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5-26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166Y/2021-0077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5-26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执法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投诉举报电话: 023—7060598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熊伟、李鑫、许文、丁新宇、古大平。

二、机构职责

负责县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5.其他招标投标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处理裁量基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

(三)听证标准

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执法权限

1.行政处罚;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五、执法程序

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

1.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人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提出投诉的利害关系人,限于以下四类:

1)招标人;

2)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

3)招标代理机构;

4)与投标人事前签有附条件生效协议,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或者供应商。

4.投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投诉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还应当附异议及其处理的相关资料。已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难以查证;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4)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超过投诉时效;

6)已作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

7)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

8)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9)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

六、救济渠道: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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