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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6-0010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规资发〔2026〕31号 |
| [ 主题分类 ] | 地质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7 |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6-00100 |
| [ 发文字号 ] | 丰都规资发〔2026〕31号 |
| [ 主题分类 ] | 地质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5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7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丰都县地质灾害防治驻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驻守地质技术支撑单位:
为全面抓实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压实一线驻守工作责任,规范驻守队伍日常管理,充分调动驻守工作人员积极性与主动性,筑牢地质灾害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地质灾害隐患分布、乡镇(街道)全覆盖驻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丰都县地质灾害防治驻守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地质灾害防治驻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驻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统一作业标准、健全考核奖惩体系,激发驻守人员工作热情,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排查、监测、宣传、应急处置综合能力,有效防范地质灾害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县承接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的驻守单位、派驻地质工程师及全体一线驻守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原则:坚持责任到人、标准统一、流程清晰、奖惩并举,推动驻守工作标准化、常态化、精细化开展,全面提升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整体水平。
截至2026年,全县现有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共计 554 处,其中滑坡 493 处、危岩 58 处、地面塌陷 2 处、泥石流 1 处。按灾害规模划分:特大型 1 处、大型 32 处、中型 253 处、小型 268 处。全域地质灾害共威胁群众 2.67万人,涉及财产价值 18.22 亿元,防灾任务艰巨。
2026年全县择优确定 4 家地质技术支撑单位,派驻 13 名专职地质工程师,分片驻守全县 30 个乡镇(街道),全域提供地质灾害专业技术服务。
第六条 驻守工作人员须全面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常态化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三查工作,排查风险隐患。
2.组织、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与技能培训。
3.全程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地质灾害 “三查”、宣传培训等基础工作。
4.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
5.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时,第一时间到场配合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6.协助乡镇(街道)动态更新 “一镇一策” 地质灾害避险撤离预案。
7.指导乡镇(街道)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8.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定期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地质环境监测站报送工作资料、数据及相关情况。
9.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年度工作计划。各驻守单位结合所辖乡镇(街道)隐患点类型、风险等级、分布特点,每年1月底前编制针对性、可落地的年度驻守工作计划,报送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备案。
第八条阶段性工作总结,严格按时限报送至县地质环境监测站,报告内容须数据真实、内容详实:
1.季度总结: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提交季度驻守工作总结;
2.汛前总结:汛期来临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汛前专项总结;
3.汛期总结:汛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汛期专项总结;
4.年度总结:当年12月20日前,一并报送汛后总结及全年驻守工作总结。
第九条地质灾害 “三查” 工作驻守人员须熟练掌握辖区全部隐患点基本信息,每个隐患点汛前、汛中、汛后巡查各不少于 1 次,高风险点位加密巡查频次;按规范完善巡查台账、留存现场资料,及时上报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第十条 监测设施与“两卡”管理
1.排查、修复损坏的简易裂缝监测点,根据现场情况新建墙面、地面监测点位;
2.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发放、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明白卡、避险卡(两卡),确保全覆盖。
第十一条 预案与隐患点档案管理
1.配合乡镇(街道)逐年更新 “一镇一策” 地质灾害避险撤离预案,保证预案具备实操性;
2.对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完善单点档案,同步更新地质灾害管控系统信息;
3.对经核查符合销号条件的隐患点,及时出具专业销号建议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宣传培训工作
1.指导所辖每个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地质灾害集中培训,覆盖村社干部、群测群防员、受威胁群众,同步收集培训照片、视频、签到表等资料存档;
2.依托日常巡查、现场处置等契机,开展现场实操教学,指导群测群防员定时、定点上报监测数据。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工作指导乡镇(街道)针对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常态化开展简易应急避险演练,提升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响应要求。接到灾(险)情上报、巡查发现险情后,驻守人员必须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开展应急技术支撑工作。规范填写《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处置现场记录表》,结合现场情况提出科学可行的处置建议,指导乡镇(街道)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五条资料与会商要求。应急现场必须拍摄灾害全貌、变形特征等影像资料,险情处置完毕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全套应急成果资料;按要求参加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的技术会商。
第十六条 日常工作日志。实行每日上报制度,当日巡查、培训、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内容,当日录入系统,做到日清日结。
第十七条 灾(险)情上报。现场核实灾(险)情后,第一时间上报,内容需包含灾害时间、地点、类型、规模、受灾情况、已采取措施、损失初步评估、灾害发展趋势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所有驻守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地质灾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辖区地质环境及隐患点情况。按照风险等级对隐患点分类管控,重点盯防特大型、大型等高风险点位。
第十九条各驻守单位须足额配齐作业及防护装备,确保正常使用:
1.交通保障:保障野外巡查、应急处置专用车辆;
2.专业设备:配备电脑、GPS、地质罗盘、地质锤、红外线测距仪、皮尺、钢圈尺、强光手电筒、记录本,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望远镜、无人机等设备;
3.安全防护:配发标识醒目的工作服、应急背包、安全帽、雨衣、雨鞋等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驻守周期为 1 年,所有人员须按时到岗。
1.驻守期间手机保持24 小时畅通,汛期、强降雨、发生灾(险)情等特殊时段,服从统一调度;
2.汛期人员必须驻点在乡镇(街道),严禁擅离职守;确需临时离开辖区的,必须提前落实顶岗人员,保障工作不断档;
3.驻守人员岗位调整、更换,须提前向县地质环境监测站报备,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变动;
4.因重大事项需请假的,须向县地质环境监测站书面报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5.按时参加主管部门、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的各类会议、调度及专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由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年度综合考核,实行100 分基础分 + 专项加分模式,分项计分。考核等级划分:
1.优秀:考核得分≥90分;
2.良好:80分<得分<90分;
3.合格:60分<得分≤80分;
4.不合格:得分<60分。
第二十二条 专项加分(可累计,不限上限)
1.成功实现地灾预警、组织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单次加3分;
2.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获得表彰:主管部门表彰加1分,县级表彰加 2 分,市级表彰加3分。
第二十三条 评优及倾斜政策
1.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驻守单位,评选1—2名 “优秀驻守地质工程师” 予以表彰;
2.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单位,在下一轮驻守服务选聘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惩戒规定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驻守单位,其派驻工程师取消下一年度驻守上岗资格;
2.同一单位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地质灾害驻守技术服务资格;
3.出现无故脱岗、信息漏报瞒报、应急响应迟缓、工作敷衍等问题,视情节扣减考核分值、予以通报;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失的,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
编号 |
考核板块 |
考核事项 |
具体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分值 |
|
1 |
驻守工作计划、报告 |
工作计划 |
每年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年度驻守工作计划 |
根据工作计划可操作性进行评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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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守总结 |
每季度提交一份驻守季度总结报告。汛前提交汛前驻守总结报告,汛期结束提交汛期驻守总结报告、年底提交汛后驻守总结及年度驻守总结报告,报送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
每个季度总结报告1分,总结报告每个2分,根据报告质量进行评分 |
12 | ||
|
2 |
群测群防工作 |
“三查”工作 |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三查”工作,单点汛前、汛中、汛后各不少于1次,按要求完善巡查资料并及时报送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
汛前汛中汛后各至少一次巡查,按每个单位负责地灾点计算,根据完成比例进行评分 |
30 |
|
“两卡”发放 |
指导群测群防员修复损坏的简易裂缝监测点、新建墙面和地面简易裂缝监测点,检查、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发放和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两卡” |
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评分 |
3 | ||
|
“一镇一策”更新 |
更新“一镇一策”地质灾害避险撤离预案 |
根据更新情况进行评分,得分=更新乡镇/总乡镇×总分 |
3 | ||
|
地灾点资料更新 |
对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详细调查,完善单点调查资料,及时更新危岩地灾管控系统内地灾点的单点资料内容 |
年底抽查5~10%,未更新每点扣0.5分,累计扣分 |
15 | ||
|
提出销号建议 |
根据“三查”成果,及时对符合销号条件的地灾点提出销号建议 |
地灾点无威胁人口,未提交且不能说明原因,每个点扣1分,累计扣分 |
3 | ||
|
3 |
宣传、培训、应急避险演练 |
宣传培训 |
每个乡镇(街道)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一次。收集宣传培训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现场对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员进行地灾防治知识培训;指导群测群防员定时、定点上报监测数据 |
根据宣传培训情况进行评分,得分=已培训乡镇/总乡镇×总分 |
5 |
|
应急演练 |
指导乡镇(街道)对已查明地灾点开展简易应急避险演练 |
根据应急演练情况进行评分 |
2 | ||
|
4 |
应急处置 |
应急处置 |
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或接到乡镇(街道)反映上报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填写《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处置现场记录表》,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措施建议,指导乡镇(街道)处置到位,并按规定上报灾险情相关情况。驻守地质工程师现场调查处置要有全貌照片、变形特征照片等,并及时提交完整的应急调查处置成果资料 |
根据处置情况进行评分,未及时处置上报的,扣1分;应急处置成果资料不完整,扣1分 |
6 |
|
5 |
信息报送 |
日报上报率 |
将每天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系统 |
汛期每平均漏报1次扣1分,扣分=单位漏报总次数/单位人数×1分 |
8 |
|
灾(险)情上报 |
灾(险)情发生后,经现场调查核实后,对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及规模、受灾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损失初步评估、灾害发展趋势和下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及时上报 |
未及时应急上报的,扣1分 |
5 | ||
|
6 |
其它工作 |
其他工作 |
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
以实际情况考核为准 |
5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丰都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