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57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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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6 |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3 |
丰都三合“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15日6时52分许,谭*驾驶渝GQ7***号小型轿车从丰都县三合街道峡南溪方向往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二桥方向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工商银行路段时,所驾车辆刮撞行人钟**,造成钟**死亡、车辆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当事人情况
1.谭*,男,汉族,现年40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东路二支路***号***,驾驶证号:512324********6079,档案编号:500600263***,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4月18日,有效期止:2027年4月18日,准驾车型:B2,交通方式:渝GQ7***号小型轿车,联系电话:15223886***。
2.钟**,女,汉族,现年80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西路***号***单元***号,身份证号码:512324********0028系行人,联系电话(亲属):15803637***。(二)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为渝GQ7***号“江淮牌”HFC7150***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J12GKS29E4406***,发动机号:E3412***,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谭*,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7月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350030000091***,起止日期: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1日,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350030000087***,起止日期:2023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工商银行路段,道路呈东西方向,东往丰都县三合街道中医院方向,西往丰都县峡南溪方向,道路全宽21.5米,沥青路面,路面平坦、干燥,道路中间设有隔离护栏,交通标线:人行横道线,红绿灯控制路口。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4年5月15日6时52分许,谭*驾驶渝GQ7***号小型轿车从丰都县三合街道峡南溪方向往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二桥方向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工商银行路段时,所驾车辆刮撞行人钟**,造成钟**死亡、车辆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4.监控视频:客观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5.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180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渝GQ7***小型轿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能点亮。重庆GQ7***小型轿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应为44km/h。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30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谭*驾驶渝GQ7***号小型轿车通过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工商银行路段路口停车入路口过程中,车辆驾驶人谭*采取了减速进入路口的驾驶行为;谭*驾驶渝GQ7***号小型轿车在路口通行的过程中直至与从右向左横过道路行人钟**接触后行人钟**被抛出时,渝GQ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谭*均未采取制动减速措施,其行驶速度保持不变;行人钟**被渝GQ7***号小型轿车撞击抛掷后,渝GQ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谭*采取向左转向后再制动减速的避险措施,直至车辆停驶。6.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病)〔2024〕23号鉴定书:证实钟**符合交通伤致椎(髓)损伤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7.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30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根据现有材料,本次事故中,钟**“颈椎(髓)损伤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伤情系事故中被谭*驾驶渝GQ7***号小型轿车撞击和摔跌造成;2、根据现有材料,钟**左手存在的碾压伤系事故过程中钟**被谭*驾驶的渝GQ7***号小型轿车撞击、抛掷后再被谭*驾驶的渝GQ7***谭*驾驶的渝GQ7***号小型轿车撞击、抛掷后再被谭*驾驶的渝GQ7***号小型轿车碾压造成。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谭*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视线不明的情况下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未能及时避让行人,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事人钟**步行经过红绿灯控制路口的人行横道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未仔细观察路面车辆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当事人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
谭*在事故中为同等过错,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钟**在事故中为同等过错,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丰都三合“5·15”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