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93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9-01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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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9-01 |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1 |
丰都名山街道“3·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3月12日11时45分许,刘**驾驶苏A08***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省道205线91Km+80m(小地名懒板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后侧翻,先后与对向车道内陈**驾驶并搭载陈**的电动自行车、谭**驾驶并搭载王**的渝A5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碰,造成陈**死亡、陈**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2026年6月28日,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案件移交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执法支队、县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县检察院、县司法局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丰都名山街道“3·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刘**,男,汉族,35岁,户籍地址:河南省禹州市范坡乡姚召寺村***,驾驶证号:411081********43711,档案编号:411081063***,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4月8日,有效期止:2035年4月8日,交通方式:驾驶苏 A08***轻型仓栅式货车。
2.陈**,男,汉族,54 岁,户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59号******,身份证号:512324********4698,交通方式:驾驶电动自行车。
3.陈**,女,汉族,55 岁,户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59号******,身份证号:512324********0023,交通方式:乘坐电动自行车。
4.谭**,男,汉族,51岁,户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花园街*******,驾驶证号:512324********4175,档案编号:500600108***,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3月18日,有效期止:2081年3月18日,交通方式:驾驶渝 A57***号小型普通客车。
(二)车辆基本情况
1.苏A08***号“东风牌”/EQ5041CCY8CD***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GDCHA1G0NH602***,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灰色,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刘**,登记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崇文路68号******,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8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8月31日,该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承保,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532010000882***。
2.电动自行车,车辆识别代号:331922507008***,车辆品牌:绿源牌,车辆型号:TDT241***,车辆所有人:陈**。
3.渝A57***号“宝马牌”/WBACW***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WBACW210XKLS05***,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身颜色:棕色,机动车登记所有人:王**,登记住所: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花园街******,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0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10月31日,该车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保,交强险保险单号:299500303602025009***,商业险保险单号:299500303662025006***。
(三)死者基本情况
陈**,男,汉族,54 岁,户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59号******,身份证号:512324********4698,交通方式: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道路及气象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省道205线91Km+80m(小地名懒板凳)路段,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丰都县名山街道,北往丰都县虎威镇,路宽7.2米,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事发时为晴天,能见度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12日5时30分许,刘**驾驶苏A08***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垫江县出发到丰都县兴龙镇装榨菜。11时许,装完榨菜后从丰都县兴龙镇出发运输至江苏省常州市。11时4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省道205线91Km+80m(小地名懒板凳)路段时,刘**感觉车速过快,心慌向右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往左侧翻,并且车辆滑行到对向车道内与陈**驾驶并搭载陈*的电动自行车、谭**驾驶并搭载王**的渝 A5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碰。刘**从副驾驶室打开车门爬出来后看到货车两边分别躺着一男一女,女的侧躺在地上喊“救命”。男的直躺在地上,没有动静。于是拨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12时6分许,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急救。经医生现场检查陈**已当场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12时6分许,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急救。
12时11分许,丰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陈**死亡,陈**受伤。陈**,经丰都县中医院诊断为左内骨和左肩胛骨断裂,脾脏切除,目前已康复出院。
(二)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统计,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000120260000029号)认定,刘**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操作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刘**在此次事故中为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车辆鉴定
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6〕痕鉴字第871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苏A08***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在事故发生前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未发现机械故障,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三)事故性质
经查,刘**驾驶的苏A0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事发当天从丰都县兴龙镇装运榨菜至江苏省常州市,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符合该条例第三条第(四)项“一般事故”的认定标准(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调查组通过对本次事故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及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刘**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操作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侧翻,与对向车道内陈**驾驶并搭载陈**的电动自行车、谭**驾驶并搭载王**的渝 A5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碰,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刘**在此事故中为全部过错,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立案调查中。
(二)对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县交通执法支队,具体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如下:
1.丰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经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照职能职责分工,紧紧围绕国省县道,以“三客一危一货一校”等重点车型为抓手,严查严处酒驾、超速超载、超员、无证驾驶等各类违法行为,同步加大对“三客一危一货一校”、垃圾清运车等交通安全宣传,2026年至事发时在省道205线共查处交通违法8779件,其中轻型货车违法行为297件。名山中队在省道205线懒板凳沿线共开展路检路查43次,查处违法行为385件,其中轻型货车违法73件。调查中,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丰都县交通执法支队
经查:丰都县交通执法支队年初制定了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各相关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2026年1-6月共出动执法人员4515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944辆次,检查货运物流企业25家次,上路检查货运车辆593辆次,国、省、县道公路7处非现治超站定点检测货运车辆485072辆次,非现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122件,罚款26万元。开展部门联合执法31次,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12件,涉及货运车辆18 台次。现场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行为164件,罚款134.4万元,其中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158件,罚款134.2万元。调查中,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刘**。一是要主动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程,掌握驾驶车辆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驾驶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是深刻反思本次事故中操作不当的教训,特别是在下坡转弯路段应提前减速、规范操作,严禁在制动效果不佳时采取不当操作措施。三是出车前应严格执行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制动系、转向系等关键安全部件,发现隐患立即停运维修,不得“带病”上路。
(二)县交通执法支队。一是加大对辖区货运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频次,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车辆维护保养、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二是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三是充分发挥非现场治超检测系统作用,实现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行为的全天候、全时段监控和精准查处。
(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是将省道205线懒板凳路段及辖区内其他急弯、陡坡、临崖路段列为重点管控路段,加大对货车、客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二是针对货运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在事故多发时段加大执法频次。三是建立货运车辆交通违法信息通报机制,对多次违法的车辆和驾驶人,及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和车辆所属企业,推动落实联合惩戒。四是将典型案例在本辖区货运企业、驾驶员群体中开展全覆盖的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定期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
丰都名山街道“3·12”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