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551T/2026-00026 | [ 发文字号 ] | 董家府发〔2026〕50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8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9 |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551T/2026-00026 |
| [ 发文字号 ] | 董家府发〔2026〕50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8 |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9 |
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级相关部门,辖区相关单位:
《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目录
为建立健全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全面提高应对董家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国家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国家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5年8月29日,2018年10月26日再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11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6年11月7日修订);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9)《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推进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2015〕262号);
(10)《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11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
(12)《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4)《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9号);
(15)《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
(16)《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推进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2015〕262号);
(1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11号);
(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号);
(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6)《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190-2013);
(7)《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310-2011);
(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9)《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2年3月);
(1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15)《重庆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预案适用于丰都县董家镇沟耳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若突发环境事件超出董家镇自身应对能力,则不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
坚持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等原则。
本预案为《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该预案向上《重庆市丰都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丰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向下与董家供水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一旦上级部门应急预案启动,在现有的先期处置队伍、应急防范措施、应急物资全部归入上级部门可指挥和调动的应急资源下,配合上级指挥部门的一切行动进行应急处置。
沟耳山水库位于董家镇彭家坝村,距董家镇约6km,距丰都县城50km。水库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供水、防洪为一体的小(二)型水库。坝址以上集雨面积2km2,多年平均降雨量1080mm,多年平均径流深560mm,设计洪水位607.26m,校核洪水位607.64m,正常水位606.30m,死水位589.53m,总库容370万m3,死库容1万m3。水库库区植被条件较好,水土流失较轻。
沟耳山水库饮用水源地取水单位为董家供水站取水量2000m3/d。
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见表2-1。
表2-1沟耳山水库饮用水源地基础信息
|
管理单位 |
重庆丰都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饮用水源地名称 |
沟耳山水库饮用水源地 |
|
所在流域 |
长江一级支流渠溪河上游 |
|
水源地建设时间 |
1965年 |
|
水源级别 |
乡镇 |
|
水源类型 |
水库 |
|
地表水功能区划 |
Ⅲ类 |
|
取水方式 |
深层取水 |
|
取水口位置 |
大坝涵管 |
|
取水口经纬度 |
107°39'12.7",30°10'28.1" |
|
日取水量 |
2000m3/d |
|
日供水量 |
2000m3/d |
|
供水服务范围 |
董家场镇、水巷子社区、龙头寨村、大垭口村5-8社、三仙湖村、忠县拔山镇插花社区,共计服务人口1.5万人 |
|
服务人口 |
1.5万人 |
沟耳山水库饮用水源地位于董家镇彭家坝村,水源地已划分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详见下表。
表2-2 沟耳山水库饮用水源地划分情况表
|
序号 |
水厂名称 |
饮用水源地名称 |
水源类型 |
评估范围 | |||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水域范围 |
陆域范围 | ||||
|
1 |
董家 供水站 |
丰都县董家镇沟耳山水库饮用水源地 |
水库型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整个水域。 |
洪水期正常水位库岸四周水平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 |
/ |
水库周边山脊线范围内的陆域。 |
在董家镇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下,成立丰都县董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董家镇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应急管理事务,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023-70695943。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指导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3)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进行管理;
(4)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汇报事件情况,必要时向上级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5)组织制定、修订并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科普宣教工作;
(6)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7)负责应急资金预算、管理、应急物资检查、准备工作。
(8)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部门)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
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辖区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总指挥长由董家镇党委书记担任,副总指挥由镇长和镇人大主席(副总指挥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处置需要增减)。应急办公室设在基层指挥中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新时代文明实践站、镇派出所、镇卫生院、镇供水站、涉事企业等。
指挥部根据工作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4个工作小组,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成员组成详见附件4。应急组织机构图见下图。

图3.2-1应急工作体系图
3.2.2.1应急指挥部
(1)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各项应急工作部署;
(2)收集、掌握事故有关信息,做出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决定;
(3)启动相关处置预案或采取其他措施,根据职责权限发布或协助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4)组织调度有关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开展善后工作,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向上级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命令;
(7)当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指挥部后,必须全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2)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3)研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4)传达上级领导批示,贯彻执行上级单位有关指示、命令;
(5)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单位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应急响应。
(1)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助总指挥长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长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1)负责事发现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处理,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2)及时向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力量、环境应急资源等;
(3)负责保持与各单位(部门)的信息联络工作;
(4)对预警、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报送、信息通报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落实;
(5)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现场处置组
(1)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力量开展事态分析,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负责切断污染源,做好现场陆域、水域的污染物清除、围堵和削减等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开展污染物收集、转运工作;避免事件扩大和蔓延,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
(4)联系镇生态环境监测站或第三方监测单位及时赶赴现场,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区域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工作;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社会稳定组
(1)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抢险救护工作顺利开展;
(3)负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加强治安管控;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4)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负责开展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开展相关保险理赔,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应急保障组
(1)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2)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人员的生活保障,保障现场抢险的电力、通讯、水、气供应,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工具、器材;
(4)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
(5)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中毒事件;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丰都县董家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应急响应流程图见图4.1-1。

图 4.1-1应急响应流程图
4.1.1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通过日常监管渠道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投诉、举报、供水厂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
(2)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 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水源地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群众反映、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1.2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相邻乡镇通报等渠道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1预警分级
根据丰都县董家镇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4.2.2预警条件
4.2.2.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接到县生态环境局指令或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
(2)在董家镇辖区内,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km的陆域或水域;
(3)在董家镇辖区内,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4.2.2.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接到县生态环境局指令或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4)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7)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面出现大面积生物死亡的,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 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4.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4.2.3.1预警发布
橙色预警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发布;红色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发布。
4.2.3.2预警级别调整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4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预警行动,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知相关部门或水厂,告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通知的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2)指令后勤保障组联系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监测、检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的发展进度;
(3)应急准备。按照职责,相应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指令后勤保障组联系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监测、检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的发展进度;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4.2.5预警解除
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单位下达预警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4.3.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向镇政府(023-70695943)及县生态环境局(023-70702532)报告,或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报告。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生地所属村有关社区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核实进行核实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3)初判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严格落实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等信息报告制度。
4.3.2 信息通报程序
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经核实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协调组向机关内设科室、镇属单位、相关村社区和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及可能受影响相邻乡镇通报。
4.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采用传真、网络、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影像媒体资料。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态跟踪研判。事态跟踪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根据事态跟踪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方法。
4.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委托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
4.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峰、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监测范围、布点、频次及监测因子按如下原则进行布置:
(1)监测范围
应该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监测因子建议包括:pH值、总磷、总氮、动物监测病毒等。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征,删减或补充相关监测因子。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4.6.1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可根据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水土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
(6)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过往运输车辆等。
4.6.2切断污染源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处置措施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4.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措施等。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根据专家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2)水华灾害突发事件。
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暴发藻类污染,可采用原水预加氯和在泵房投加二氧化氯消毒的方法,有效去除水体中藻类,保障供水水质。在处置期间,实行全程监控,严密监视监测周边流域异常情况,详细记录藻类分布、面积大小及打 捞处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3)油类污染事件
当油污呈连续带状分布时,在取水口铺设拦油隔离设施,驱离油污,并实时观察反应池和沉淀池池面情况;当出现大量油污,整个水源地油污呈面状分布时,在取水口围油设施内铺设吸油毡,油污进入沉淀池时增加吸油毡铺设,以不进入集水槽为原则;若含油污水进入反应池后半部,一泵停止取水,在取水口水面铺设围油栏,水厂投加粉末活性炭,投率为15公斤/千吨~20公斤/千吨。
(4)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
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 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5)饮用水源深度处置
在水质受污染程度不严重的情况下,采用深度处理工艺(如臭氧-活性炭技术、生物活性炭技术、膜分离技术等)对来水进行处理,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 4.7-1 所示。
表 4.7-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
超标项目 |
推荐 技术 |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4.7.2 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污染特征,结合专家意见,尽快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针对以下情景建议开展如下处置措施: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专家组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
(3)立即组织县生态环境局与相关部门开展监测、调查工作,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对于陆地污染物,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漏源,控制泄漏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漏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5)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
(6)水厂立即采取停止取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加大投药量深度处理,启用备用水源,并加强事故泄漏污染物监测,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无备用水源地区,使用应急输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当出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水厂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装备由应急保障组进行统一调配。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和后续新闻发布工作。
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2)事件发生时间或预期持续时间。
(3)事件类型(分为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和水华灾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和性质。
(4)事件影响的当前状况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
(5)提请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的热线电话及其它必要信息。
经现场指挥部会商确认达到应急终止条件,由指挥长下达响应终止命令,由综合协调组通知各应急工作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专家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响应终止后,镇政府对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有害物质进行回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根据有关规定,镇政府督促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污染的个人或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经评审后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若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污染的个人或单位不明确,应由镇政府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经评审后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由镇政府督促肇事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指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肇事单位必须对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建立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外部应急救援机构及与饮用水水源有关的单位部门联络通讯录,并每半年更新,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保证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机构之间的联络畅通。
从机关科室及镇属单位抽调人员建立兼职应急队伍,应急队伍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每年将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作为培训科目进行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常年储备应急物资、设备(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应急指挥部及机关有关科室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资金计划,经党委会同意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资金实施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培训,以及应急处置等,在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应急指挥部、机关科室及镇属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负责对事故现场道路交通实行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被毁坏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抢修或架设临时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2)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 1、表 2 和表 3 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解释权归属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人民政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定时组织供管水有关人员学习现行生活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卫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不断增强依法供水、管水的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及义务,保证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同时进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知识专门培训和教育,增强水污染事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并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图
附图1:丰都县行政区划图
附图2:丰都县董家镇地理位置图
附图3:丰都县董家镇沟耳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范围图
附图4:丰都县董家镇沟耳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源分布图
附件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6〕22号),对重庆市丰都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做出如下分级规定。
一、特别重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二、重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三、较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镇乡(街道)级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5)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范围超出行政区的,即造成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取水中断的;
(4)因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跨镇乡(街道)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局部发生水华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6)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级别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附图2:丰都县董家镇地理位置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