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森林防火禁火令》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丰都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令。
二、主要内容
(一)禁火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七个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等;严禁烧香、点烛、烧纸钱等;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严禁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严禁采取生火、点灯、拉电网、放鞭炮等方式驱赶野猪等野兽,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和一切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区经营管理单位。
(五)防控措施: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的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重点加强林区内寺庙、公墓、坟头等祭祀场所和入山路口、人口密集林区、森林旅游景点、林农交错地带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和隐患排查,认真落实重点人群的监管措施,深入落实“十户联防”机制和早期火情“135”处理机制,防止各类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六)责任追究:凡违反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监督报告: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23—70728119)。
三、相关案例
1.案例一:
2022年8月25日,王某某在虎威镇荷花村2组(小地名:大沙田),随意丢弃烟头引燃杂草着火引发森林火情,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2.案例二:
2024年2月20日,郑某某在青龙乡青天村3组随意焚烧,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3.案例三:
2026年3月10日,张某某在兴义镇杨柳村2组(小地名:田坝子)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情,其行为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处1050元的罚款。
4.案例四:
2024年3月15日,冉某某在三建镇附近山林组织焚烧病虫害林木,木炭火星引燃周围枯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林地受害面积13.75亩,冉某某被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