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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森林防火禁火令》政策解读

日期:2026-04-17

一、背景依据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丰都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令

二、主要内容

(一)禁火期限自发布之日起2026510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七个严禁禁火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等;严禁烧香、点烛、烧纸钱等;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严禁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严禁采取生火、点灯、拉电网、放鞭炮等方式驱赶野猪等野兽,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和一切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区经营管理单位

(五)防控措施: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的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重点加强林区内寺庙、公墓、坟头等祭祀场所和入山路口、人口密集林区、森林旅游景点、林农交错地带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和隐患排查,认真落实重点人群的监管措施,深入落实十户联防机制和早期火情“135”处理机制,防止各类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责任追究凡违反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督报告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23—70728119)。

相关案例

1.案例

2022825日,王某某在虎威镇荷花村2组(小地名:大沙田)随意丢弃烟头引燃杂草着火引发森林火情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2.案例

2024220日,郑某某在青龙乡青天村3随意焚烧,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3.案例

2026310日,张某某在兴义镇杨柳村2(小地名:田坝子)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情其行为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处1050的罚款。

4.案例

2024315日,冉某某在三建附近山林组织焚烧病虫害林木,木炭火星引燃周围枯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林地受害面积13.75冉某某被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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