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保障城市公用基础设施规范运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丰都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九大设施:城市道路、桥涵、照明、园林绿化、环卫、供水排水管线(不含电力、燃气、通信管线)、公共广告、公共停车设施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设施。
非政府投资、按规定或约定需移交主管部门管理的以上同类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管理主体
移交单位:建设单位、县属国企等;
接收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
管护单位:受委托承担日常养护的机构。
三、移交要求
(一)移交条件:设施需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整体竣工验收合格、配套设施齐全、工程档案及保修资料完整。
(二)时限要求:设施竣工验收后原则上立即开展移交工作,一般需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移交工作;若拟移交工程量大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延迟移交时限。
(三)必备材料:移交单位须提供完整竣工资料、质量保修合同、特殊设施养护指导材料、桥隧安全检测报告等。
(四)禁止移交情形:桥涵、园林绿化检测不合格(其余设施可申请容缺移交);设施挪作商业用途;拖欠民工工资、存在经济法律纠纷;未落实管护经费、存在安全隐患及问题未整改到位。
四、移交程序
(一)移交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二)多部门联合现场核查并督促问题整改;
(三)双方开展档案资料审查;
(四)完成工程图纸、方案备案;
(五)按规定核定、落实管护经费;
(六)多方签订移交协议及清单;
(七)协议签订之日起移交正式生效。
五、责任认定
移交前,管护责任由移交单位承担;移交后,由接收单位负责。质保期内各方严格履行保修合同,主管部门可开展监督检查。移交后经查实属于建设阶段遗留质量问题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由原移交单位负责整改。
六、政策问答
问1:什么是容缺移交?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容缺移交?
答:容缺移交即现状移交,本办法原则上不允许容缺移交。仅在为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已实际对外开放使用等特殊情形下,经县政府正式批准后方可移交,同时必须落实整改、经费、安全等相关要求。
问2:移交过程中管护经费由谁保障?
答: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原则,移交前需协调县财政局落实管护经费。未落实财政管护经费的,相关费用由移交单位自行承担
问3:公园类园林绿化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后,在质保期内出现苗木枯萎、地砖破损等问题,应当由谁负责处理?相关责任如何划分?
答:若仍处于质保期内,出现苗木枯萎、地砖破损等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按照签订的质量保修合同履行维修、更换、补栽等义务。若园林植物在质保期内由接收单位代为管理养护,事前需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收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清晰界定各方养护管理责任。
问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建设的园林市政设施,移交环节有额外要求吗?
答:移交单位需同步提供专项养护作业指导资料,并针对特殊养护要求开展相关培训,保障后期管护工作正常开展。
问5:桥隧类设施办理移交时,在检测报告方面有哪些硬性要求?
答:桥隧结构设施移交时,移交单位必须提交移交当年的安全检测报告,以及该设施最近一次的结构性检测报告,两份报告缺一不可,资料不全将无法完成资料审查与移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