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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森林防火禁火令》政策解读

日期:2026-07-27

一、背景依据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资源与环境,丰都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令。

二、主要内容

(一)禁火期限自发布之日起20261010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七个严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等;严禁烧香、点烛、烧纸钱等;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严禁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严禁采取生火、点灯、拉电网、放鞭炮等方式驱赶野猪等野兽,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严禁其他易引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区经营管理单位

(五)防控措施: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的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重点加强林区内寺庙、公墓、坟头等祭祀场所和入山路口、人口密集林区、森林旅游景点、林农交错地带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和隐患排查,认真落实老人、小孩、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重点人群的监管措施,深入落实十户联防机制和早期火情“135”处理机制,防止各类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责任追究凡违反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督报告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23—70728119)。

三、相关案例

1.案例一:

2026111日,重庆市云阳县某农业有限公司在云阳县某镇某村进行松材线虫除治过程中引发山火其行为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2.案例

2026217日,刘某某违规在江津区禁火区域(四面山镇所辖林区边缘吸烟引发火情,其行为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00元。

3.案例三:

202642日,陈某某擅自在合川区三庙镇某林区周边焚烧农田秸秆引发火情,其行为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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