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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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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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13106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4日   

 

丰都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以及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安全畅通、养管并重、改造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公路分级管理具体指县级以上道路由县公路局负责管养,乡道及村道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养。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交委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资金补助计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公路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县路政大队开展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委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

(九)会同县路政大队指导镇乡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是本地区县道以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以及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由各镇乡街主管交通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设专职或兼职协管员1—2名,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协助县路政大队抓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二)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公路局审核;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

(四)负责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五)负责乡道、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办法〔200549号、渝办发〔2012318号文件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

(一)县级补助标准: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纳入财政预算。

(二)市、县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三)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社会捐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保障能力。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一)县级财政乡道及村道养护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各镇乡街;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交通部门考核乡村道路管护不合格的,县财政停止拨付专项养护经费。

第十一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采取县财政、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村道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养护的,其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养护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公路局应对县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对县内乡道、村道参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镇乡人民政府还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五条  县交委对县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另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经费。对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突出的单位,停拨该单位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同时将养护质量和建设项目挂钩,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乡道、村道采用日常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方式进行养护,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平整、整洁、无大的坑凼,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边沟畅通,边坡无坍塌,出现水毁及时清理整治,发现路基沉降及时修复,并保证路基构造物安全,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十七条  县公路局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县交委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十八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县公路局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乡、村道部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参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其他报表,由县公路局审定后报县交委。

第十九条  县公路局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县道和乡村道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一条  县交委要统筹规划对农村公路宜林路段因地制宜进行绿化。县公路局和镇乡街按照要求对县道和乡村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的,县公路局和所在镇乡街应根据管辖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探索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调好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和用料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县交委、县公路局、县路政大队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的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并与年度交通建设计划安排挂钩。

第二十七条  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因失养和疏于管理造成公路损坏的,导致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丰都县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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