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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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第174次会议、县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310    

(此件主动公开)

丰都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除适用于招投标法的工程项目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权责分离、风险导向、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公平竞争的原则,构建“预算编制需求确定采购执行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档案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体系。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无预算采购新增隐性债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积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环保产品等政策导向,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性条件排除、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工作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相关采购信息应当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公开。

第七条 县政府建立政府采购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政府采购重大问题,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统筹和监督协调。

县财政局是本县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制度制定、预算管理、流程监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政府采购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采购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全过程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政府采购决策

第八条 采购人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科学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公开采购意向等,规范拟制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和结果评价、支付采购资金,依法答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和监督检查,妥善保管采购档案。

规范建立权责分离制度,严禁同一部门或个人全程负责采购活动,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轮岗周期不超过5年。

第九条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或县域重点发展规划核心项目、需突破常规采购方式的超大额度项目、社会关注度极高且影响公共利益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采购人完成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需求调查及方案编制;

(二)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后开展采购。

第十条预算金额2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项目,或跨部门协作常态化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重点品目项目、预算调整幅度超原批复20%及以上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采购人完成需求调查及方案编制;

(二)经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核;

(三)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后开展采购。

第十一条预算金额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采购人完成需求调查及方案编制;

(二)经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核;

(三)提交县政府县长审批通过后开展采购。

第十二条预算金额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采购人完成需求调查及方案编制;

(二)经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核;

(三)提交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通过后开展采购。

第十三条 预算金额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采购人完成需求调查及方案编制;

(二)经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核;

(三)提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通过后开展采购。

第十四条预算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除集中采购目录内框架协议采购品目),属于单位日常零星货物采购、内部常规服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未完成框架协议供应商征集的小额零星采购,由采购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决策,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后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应急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特殊情形:

(一)应急采购,由采购人提出需求,编制简易采购方案经应急项目决策机构(人)同意后采购,事后补备相关手续;

(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由采购人编制采购方案和采购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采购。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按照《丰都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丰都府办发〔202115号)和《丰都县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丰都发改发〔2025131号)执行。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执行标准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管理: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50万元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50万元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三)分散采购项目中,预算金额≥50万元(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类)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流程采购,严禁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

(四)50万元预算金额<200万元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100万元预算金额<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采购:

(一)预算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开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通过电子平台实现采购意向公开、计划审批、报名、投标、开标、评审、合同签订等环节线上办理,取消不必要的纸质材料,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十条 分散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购人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办理名录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中择优选择合作对象;

(二)委托代理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采购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预算管理:

(一)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采购预算,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准确;

(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相关要求编制调整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需求管理:

(一)采购需求由采购人牵头制定,制定前应当开展市场调研,明确技术指标、市场供给、价格趋势、服务期限、验收标准等核心内容,严禁“量身定制”;

(二)需求文件须经单位内控领导小组审核,重点核查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严禁限定特定品牌、地域或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等,并填写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核意见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布:

(一)采购文件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规范编制,严禁设置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款;

(二)采购人应当邀请专家或法律顾问对采购文件合规性进行复核;

(三)按照相关规定在法定平台挂网公告,主动接收潜在供应商反馈,对合理意见及时修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环节管理:

(一)评审专家从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二)评审全程录音录像(保存期不少于15年),评审报告需详实记录核心内容并由全体专家签字,不同意见应注明理由;

(三)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限内书面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进行回复,异议方对结果不满可依法向县财政局投诉。

第二十五条 合同管理:

(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保持一致,明确违约责任;

(二)合同签订前应当经单位法制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签订电子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履约验收:

(一)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由业务、财务、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二)验收小组应当对照合同约定逐项开展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明确注明“合格”或“不合格”,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三)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支付与档案管理:

(一)采购人应当凭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合规发票等完整资料办理付款手续,支付时间不得晚于合同约定,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二)采购档案包括预算、需求、采购文件、响应材料、合同、验收报告等,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制度执行、流程合规性、政策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机制,县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采购人等通过相关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牵头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维度包括法律法规执行、质疑投诉处理、政策落实等方面,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并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代理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规避公开采购、化整为零或拆分项目的;

(二)设置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三)与供应商、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或拖延付款的;

(五)超预算、无预算采购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履约验收的;

(七)未按规定公开采购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局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串通采购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采购程序的;

(四)违规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代理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采购目录,是指由重庆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的、纳入集中采购管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品目清单;

(二)限额标准,是指由重庆市财政局规定的、达到该标准即需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的采购金额标准;

(三)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根据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六条 使用由政府负责偿还或者提供还款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主权基金等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国家和重庆市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等政府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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