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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哪些行为?

日期:2026-03-05

除遵守准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建筑物、构筑物;

(三)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四)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

(五)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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