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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4-00075 [ 发文字号 ] 丰都公(交巡)行罚决字〔2024〕13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4-00075
[ 发文字号 ] 丰都公(交巡)行罚决字〔2024〕13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某)

周某某,男,56岁,现住高家镇XX街道。

现查明2014年1月23日, 周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款贰仟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4年10月30日8时12分,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在丰都县高家镇汶溪居委路口处行驶时,被丰都县公安局高镇公巡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1mg/100ml。周某某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周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丰都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送丰都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从2024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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