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5-0001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5-0001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7 |
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某某)
违法行为人彭某某,男,51岁,1973年10月10日出生,违法经历:2020年9月24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预防及处理中队行政拘留1日,2020年12月16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车辆以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预防及处理中队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2021年1月10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
现查明2024年12月6日20时许,彭某某在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某理发店理发的过程中看到老板娘李某某身材姣好,加上饮酒后产生冲动,遂对其进行猥亵,后因李某某反抗停止,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以上事实有彭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彭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丰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送违法行为人彭某某到丰都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执行期限: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15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