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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3-00130 | [ 发文字号 ] | 丰规资执罚〔2023〕1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2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8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3-00130 |
[ 发文字号 ] | 丰规资执罚〔2023〕1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2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8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丰规资执罚〔2023〕18号
被处罚人: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98343
住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323号
你单位未经用地批准,分别在丰都县武平镇新合场村三组、周大湾村四组、坝周村四组、龙河镇洞庄坪村一组、二组、红庙村二组、江池镇徐坪村六组、包鸾镇华坪村七组非法占地建设污水处理站项目(共8个污水处理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重庆市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地块土地村规划鉴定表等佐证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360.74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2360.74平方米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并处罚款,其中占用的水田、旱地共1900.7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元并处罚款,共570213元;占用的林地306.6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0元并处罚款,共61332元;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153.3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元并处罚款,共15337元;三项罚款共计646882.00元(大写:陆拾肆万陆仟捌佰捌拾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丰都县行政服务大厅缴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复印件交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丰都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0600557
联系地址: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1楼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