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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4-00018 [ 发文字号 ] 丰规资执罚〔2024〕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6 [ 发布日期 ] 2024-01-22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4-00018
[ 发文字号 ] 丰规资执罚〔2024〕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1-16
[ 发布日期 ] 2024-0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丰规资执罚〔2024〕2号

被处罚人:新重庆小商品(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949914224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9、21、23、25、27、29号名义层第一、二层

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2月在丰都县仙女湖镇三坝乡三抚林场非法占地3102.43平方米建设南天湖湖畔一号民宿酒店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重庆市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地块土地村规划鉴定表等佐证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5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月5日组织讨论。经研究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丰都县行政服务大厅缴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复印件交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丰都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0600557

联系地址:丰都县平都大道西段295号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1楼1111室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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