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科学技术局
丰都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丰都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丰科技发〔2024〕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丰都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科学技术局 丰都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丰都县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3〕3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丰都县科研项目是指县科技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等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四条 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科学普及与技术推广项目四大类。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主要聚焦我县新材料、新能源、新文旅、新农业等重点产业和主导产业领域内的重大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院所参与”的原则,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在县内开展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促进我县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类别。
第六条 重点项目应着眼于全县重点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聚焦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问题和重大社会公益需求,突出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在行业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重点项目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一般项目主要是提升重点产业和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环节)效能增加,突出技术改进在产业提质增效中的促进作用。
一般项目采取“竞争立项、结题备案”的方式组织实施,每年不超过5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主要聚焦我县重点产业和主导产业实际开展应用研究,服务我县产业发展。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
第九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主要聚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科学普及与技术推广项目,主要围绕乡村振兴、现代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保、公共安全、智慧城市等社会民生领域,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普及、实用技术推广示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居民科学素养提升。
科学普及与技术推广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十一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
(二)组织开展技术需求征集与凝练、项目实施方案及指南编制;
(三)下达项目立项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
(五)开展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科技计划绩效评价;
(六)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
(七)统筹推进科研诚信、技术报告、成果转化应用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是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使用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科研年度计划全额预算科技发展资金;
(二)会同县科技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县科技局管理使用科技发展资金;
(四)会同县科技局开展科技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参与单位。
牵头单位应当是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研究基础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项目、经费、监督、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治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审核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等;
(三)落实项目实施必备的人才、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等配套条件,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落实审查和监管责任,统筹管理协调项目参与单位的任务和经费执行,对项目组成员科技活动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和配合过程指导、绩效评价和综合监督等工作。
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参与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如非在职人员,须由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管理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项目实施直接责任人职责,负责牵头制订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撰写、提交和归档技术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配合科技监督和检查。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依据具体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县科技局委托或者第三方机构邀请,参与项目指南编制、方案编制、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活动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综合管理人员。科技咨询专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选聘和履行职责:
(一)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遵守回避原则,保守工作秘密,保守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县科技局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法人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严格按照受托权限和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二)禁止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或者参与受托管理的专项项目;
(三)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制定和遵守受委托管理事项的具体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
(四)接受县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做好受托事项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八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公开竞争、“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委托(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揭榜挂帅”主要针对目标明确、产业发展亟需、应用场景或者用户单位明确的攻关任务,以需求主体为主进行“发榜”“选帅”和投入,面向县内外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可以是符合条件的县内外法人单位。
(三)“赛马制”主要针对研发风险高、时限要求紧迫、具有多种技术路线攻克可能的重大攻关任务,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确定后续支持对象。
(四)定向委托(择优)主要针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攻关任务,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申报指南,直接委托或者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县科技局根据全县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创新重点任务,重点围绕我县产业创新发展需求,面向社会征集重大科技创新需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在丰都县人民政府网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分类设置项目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指南分为方向引领类和目标导向类。
(一)方向引领类主要根据全县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由申报单位自主设置项目名称、研究内容、考核指标进行申报。
(二)目标导向类主要针对我县主导优势产业重大技术需求和我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和未来产业布局设置具体的任务方向,须同时明确项目名称、考核指标、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实施周期等,由申报单位根据相应要求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采取公开竞争遴选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应当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并咨询征求专家意见后按程序在丰都县人民政府网公开发布。采取定向委托(择优)遴选方式的项目,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或者通知。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可量化、可考核;
(二)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主持一项同一类别项目,且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同一项目参与人申请、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
(四)项目申报单位无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的丰都县科研项目;
(五)相同或高度相似项目只能申请一次重点项目,实施周期完毕后不得变相再次申请,县科技局对“相同或高度相似项目”的认定标准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在申报截止后30日内,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县科技局可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条件,以及项目申报数量等进行明确。
第六章 立项与评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竞争立项与定向委托相结合,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县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综合评议、项目公示的基本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方式、评价方式、专家构成、评审要点等内容。
(一)评审方式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当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
(二)评价方式包括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可根据项目组织模式实行分类评价。其中,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揭榜挂帅”和“赛马制”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或者票决制的方式。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
(三)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同行技术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参与评审,由县科技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根据评审需要可以特邀县内外相关专家参加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应遵守回避原则和保密规定;
(四)立项评审重点评价项目申报的考核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以及项目经费概算和《项目绩效表》(事前)的科学合理性,实现项目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第二十七条 县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标准和方式,并在丰都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于公示期内向县科技局提出异议,提出加盖公章的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县科技局结合实际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立项。
任何时间发现项目存在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违规申报情形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予立项或者取消立项。
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实施主体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内容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成果权益等内容,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县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文件。会同县财政局按经费资助方式及时将财政科研经费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
第三十条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科学普及与技术推广项目可每年集中发布申报通知,统一组织评审和下达立项计划;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单独发布申报指南,单独开展立项评审,落实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对特别重要、紧急需求的项目,经县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立项方式、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和验收方式等。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相关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者出现的重大问题等。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实行阶段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涉及以下事项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
(一)牵头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名称、考核指标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除重大事项变更外的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县科技局备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依据本办法规定和任务书约定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向县科技局报送的资料,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自主变更事项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终止项目。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申请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无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已停止经营活动、兼并重组、注销、吊销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三)项目未经申请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不接受、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或者在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须终止的;
(五)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九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在丰都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同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对存在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结合实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验收评价,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结合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形成和管理、人才(团队)培养、科学普及、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等形成验收评价结论。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评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在实施周期过半后,申请提前验收。
验收评价材料包括任务完成材料和财务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任务完成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技术报告、成果报告、科学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
财务验收材料为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项目验收与结题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十三条 任务验收根据项目不同类别可以采取评审验收、结题备案等方式实施验收。
(一)评审验收主要针对重点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至县科技局,县科技局自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根据验收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二)结题备案主要针对一般项目(资金在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结题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报送县科技局。县科技局采取实地检查、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具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已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技术报告和科学数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为不通过验收,由县科技局按照规定进行财政科研经费审计清算和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果由县科技局在丰都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县科技局应当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结题验收确认单并销号。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申请再次验收。县科技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组织验收。再次验收结果为项目最终验收结果。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科技局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财政科研经费资助方式。可以采取“事前资助”“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后补助”“过程资助”等方式,具体如下:
(一)“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一次性进行经费资助;
(二)“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方式中,事前资助比例不低于50%;
(三)“后补助”是指项目事前立项、验收通过后再进行经费资助;
(四)“过程资助”是指根据项目进展分阶段进行资助,阶段任务未完成或者经费执行进度低于80%的,暂缓拨付后续经费。
第四十八条 财政科研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重庆市和我县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财政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经费使用规范和效益。
项目在申报同时编制经费概算和填写《项目绩效表》(事前),应当符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要求。
5万元及其以下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可不编制经费概算。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点项目应当根据要求编制经费概算并进行概算评审,概算评审和立项评审合并开展。
第四十九条 经费概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概算编制科目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类,各类费用只提供概算说明。
(二)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不超过40%)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软件开发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60%核定。间接费用可以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五十条 设备费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单位管理制度办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在项目概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间接费用概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项目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概算调整,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概算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县科技局。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编制经费阶段决算表。项目验收时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者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财务验收资料。
第五十二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结余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条件建设等直接支出。
第五十三条 终止实施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停止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未拨付的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的经费,由县科技局组织开展审计清算。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做好全部财政科研经费(包含拨付到项目参与单位的财政科研经费)的清算工作,按照原渠道退回违规使用和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全部财政科研经费的,不再组织开展审计清算。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概算编制和概算调整、经费开支、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以通过劳务费支出;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以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五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转移、私分、不配合经费监督检查或者审计、不按规定退回违规使用或者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由县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别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绩效评价优秀的科研项目,通报表扬其承担单位和参与团队;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团队2年内不得再申请丰都县科研项目。
第五十七条 县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十八条 县科技局对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发生违规行为的,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项目立项评审和项目结题验收等重要环节,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研人员代表和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参与监督,对立项和验收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