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4-00049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4]15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1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4-00049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4]15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1 |
丰都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一树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一树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0230MAABU9X46Q
法定代表人 唐世成 职务 / 电话
单位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河北路10号307号
经依法查明, 2024年1月21日,你单位在湖北省红安县林业科技推广站,以每株0.5元的价格购买18000株油茶苗。于2024年2月24日运至丰都县龙河镇皮家场村交货时,被林业主管部门验货发现该批苗木不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长林53号油茶苗,而是鄂油系列油茶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没收油茶苗18000株,并处210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丰都支行(名称: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270101012035000001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林业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