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4-00050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4]28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4-00050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4]28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
丰都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帆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帆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500230MA5UPLL86L
法定代表人 张鹏博 职务 / 电话 1531091****
单位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88号2单元1901
经依法查明,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在丰都县双路镇安宁场村1组,实施示范河流及产业增收基础配套设施工程中,毁坏马尾松林木20株,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委托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毁坏的马尾松活立木蓄积4.3立方米,折材积2.5立方米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报告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6个月内补种毁坏林木20株2倍的树木,即:40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4000元(2.5立方米×400元/立方米×4倍=4000元)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林业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