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4-00053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4]34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4-00053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4]34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
丰都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0230699274434T
法定代表人 陈云升 职务 / 电话 1580300****
单位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8号
经依法查明, 你单位为方便人民群众通行,于2023年8月至12期间,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社区8网格占用林地修建示范湖的龙河观景石梯步道。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占用林地面积为388平方米,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940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388㎡×20元/㎡×2倍×1倍=1552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88㎡×10元/㎡×1倍=388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丰都支行(名称: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270101012035000001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林业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