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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905613/2024-00164 [ 发文字号 ] 丰农业农村委发〔2024〕185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8-20 [ 发布日期 ] 2024-08-22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905613/2024-00164
[ 发文字号 ] 丰农业农村委发〔2024〕185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20
[ 发布日期 ] 2024-08-22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丰都县林业局 丰都县公安局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管控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秸秆管理的通告》(渝农发〔2016〕277号)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露天焚烧管控物质

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农作物秸秆及其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范围

1.县城城市规划区;

2.龙河国家湿地公园区域;

3.林区及其边缘100米内区域;

4.每年8-9月、12月至次年1月,沿长江丰都段两岸可视范围内区域及县城市规划区边缘5公里内区域;

5.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县内全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区域。

三、控制露天焚烧范围

除禁止露天焚烧范围及禁烧时段外,各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选择合适区域,在专人监督下统一组织集中焚烧。

四、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

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五化”利用技术,采取集中收储、市场运营主体及大户收购、就地还田等措施,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解决秸秆露天焚烧问题。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丰都县林业局

             丰都县公安局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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