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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905613/2024-00164 | [ 发文字号 ] | 丰农业农村委发〔2024〕185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2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905613/2024-00164 |
[ 发文字号 ] | 丰农业农村委发〔2024〕185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2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丰都县林业局 丰都县公安局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管控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加强露天焚烧秸秆管理的通告》(渝农发〔2016〕277号)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露天焚烧管控物质
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农作物秸秆及其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范围
1.县城城市规划区;
2.龙河国家湿地公园区域;
3.林区及其边缘100米内区域;
4.每年8-9月、12月至次年1月,沿长江丰都段两岸可视范围内区域及县城市规划区边缘5公里内区域;
5.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县内全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区域。
三、控制露天焚烧范围
除禁止露天焚烧范围及禁烧时段外,各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选择合适区域,在专人监督下统一组织集中焚烧。
四、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
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五化”利用技术,采取集中收储、市场运营主体及大户收购、就地还田等措施,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解决秸秆露天焚烧问题。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丰都县林业局
丰都县公安局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