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丰都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丰都县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市监发〔202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发挥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对激励创新的导向作用,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现将《丰都县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助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渝知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丰都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依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情况据实列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报、受理、审核资助材料,向县财政提供具体资助明细。
资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凡发明专利授权、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的申请地址应在丰都县内,为我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自然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知识产权资助。
2、知识产权运用突出的以下四类企业:
(1)获得中国专利金、银、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银、优秀奖的企业;
(2)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
(3)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
(4)经认定发明专利转化为标准并形成产能的。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标准为:
(一)成功注册的普通商标,资助300元/件。
(二)成功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资助5万元/件。
(三)成功认定的驰名商标,资助10万元/件。
(四)获得授权的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资助额度为1500元/件,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5万元,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额度为1000元/件,同一个人资助不超过1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元/件,每件专利只资助1个国家的授权。
(五)获得中国专利金、银、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银、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2万元、1万元。
(六)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2万元、1万元。
(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
(八)企业的发明专利转化为标准,并在本县形成产能,经评审认定后每家资助5万元。
第五条 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资助项目。每年4月底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申报资助通知,明确申报流程等相关事宜。5月1日至8月30日受理申请,当年完成资助审查和发放。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按照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供有效申报资料。
第七条 商标一证多类的只资助一类,发明专利由第一专利权人申报。
第八条 资助采取自愿的原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通知提交相关资料,逾期视为主动放弃。因提出异议或等待法院判决等原因错过当年资助时间的,可纳入次年资助,但必须提供提出异议或等待法院判决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县市场监管局将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申请人完善相关资料,如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联系上的,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
第十条 不予发放的对象:
(一)审查期间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不按要求配合全国专利调查或重庆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统计的企业。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发放,企事业单位资助资金一律拨付到该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加强商标和专利管理,将资金用于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之中,自觉维护知识产权信誉,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