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丰都县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丰都县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县行政辖区内的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运用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自然人。
二、资助时间
每年4月底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申报资助通知,5月1日至8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资助项目申请,当年完成资助审查和发放。
三、资助标准
(一)成功注册的普通商标,资助300元/件。
(二)成功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资助5万元/件。
(三)成功认定的驰名商标,资助10万元/件。
(四)获得授权的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资助额度为1500元/件,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5万元,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额度为1000元/件,同一个人资助不超过1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元/件,每件专利只资助1个国家的授权。
(五)获得中国专利金、银、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银、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2万元、1万元。
(六)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2万元、1万元。
(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
(八)企业的发明专利转化为标准,并在本县形成产能,经评审认定后每家资助5万元。
四、资助程序
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自然人按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有效申报资料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和广告监督管理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向县财政局提供具体资助明细,由县财政局依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情况据实列支。
五、不予发放的对象
(一)审查期间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不按要求配合全国专利调查或重庆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统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