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丰都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丰都县财政局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丰都县科学技术局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丰都县商务委员会
丰都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丰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丰都支行
丰都县金融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丰都县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
分类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丰市监发〔2024〕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建立完善差异化、针对性的政策帮扶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丰都县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培育工作方案》。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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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培育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推进个体工商户分类精准帮扶,促进丰都县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围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梯度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立足我县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在分型的基础上开展分类培育发展工作,建立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标准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比选机制。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夯实分型分类培育基础。结合本县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导向,研究制定本县“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引导帮扶,优化年报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按期、如实报送年度报告,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各部门按照职能汇集经营许可、税费缴纳、雇工情况、知识产权和荣誉称号获得情况等指标数据,为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夯实基础。
(二)有序推进分类认定工作。在数据归集的基础上,每年8月下旬,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11月底前完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认定。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加强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政策供给。依托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因地制宜持续研究符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扶持政策,从就业创业、财税支持、融资增信、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法律维权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精准化扶持政策,分类型、分阶段、分行业实施精准帮扶政策,提升发展质量。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四)突出党建引领提升发展质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五)持续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各项活动,持续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推荐本县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优秀个体工商户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帮扶政策,在金融、人才、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实质性支持,确保各项扶持措施落地落细。县市场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完善分类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与困难。
(二)开展分析研判。开展个体工商户发展分析研判,依托各行业主管部门,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通过制定调查问卷、完善调查样本,定期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吸纳就业情况和活跃度等多维度分析,提高服务决策、促进发展的能力水平。
(三)抓好评估问效。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听取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形成问题收集、转办、处理、督办、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加快诉求响应速度,提高诉求办理质量,及时依法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市场正常秩序。发挥好县民营经济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问情服务”,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困难,收集了解分型分类工作中的堵点痛点,为提升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含金量提供决策参考。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增强舆论导向,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让个体工商户理解、关注和参与分型分类工作。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附件:丰都县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标准
附件
丰都县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标准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结合丰都县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特制定本县“名新特优”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按照品牌影响、经营特点、技艺水平、创新潜力等指标,将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选拔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培育。
一、基本概念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县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培育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我县“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按照规定程序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标注和公示。
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县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三、分类来源
(一)认定程序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程序后,完成审核、认定和分类入库。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扶持、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乡村工匠、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在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后,提交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推荐意见,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
四、分类标准体系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制。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优秀个人,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认定。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起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或在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或推荐;
4.存在投诉举报多等其他不适宜情形的。
(二)分类标准
1.“知”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级以上荣誉;(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或网店)3家以上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5)被评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内无消费投诉记录;(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6)经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数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县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数源单位: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数源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经营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数源单位: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
(5)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数源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6)其他经属地政府、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的;(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数源单位:县文化旅游委、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
(3)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数源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4)经营者曾获得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7)其他经属地政府、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为大学专科毕业生及以上(或职称为中级以上);(数源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数源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
(3)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数源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
(4)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信息委)
(5)其他经属地政府、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分类程序
(一)确定数量比例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全市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确定本县“名特优新”数量。本县“名特优新”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5%以内,“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时间:每年8月中旬,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开展“名特优新”分类认定
在分型基础上,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申报后,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进行走访核实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
部门推荐认定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在10月中旬前组织推荐,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推荐名单,由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上传培育平台。经县市场监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时间:每年8-11月,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7月底前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报告。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信息报告,并重新进行分型分类判定。对不符合“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由原推荐部门再次同意认定的。(时间:全年,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撤销认定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群众举报、部门反馈等渠道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或推荐认定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
该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自主申报;由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推荐认定不予受理。(时间:全年,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六、培育政策
(一)促进“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品牌发展。
1.充分调动协会、商会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知名度。(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依托庙会等节日庆典活动开展推介活动,通过发放惠民消费券等形式,激发消费活力。(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3.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重庆制造”“重庆创造”“重庆服务”等品牌创建,调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形成推进品牌建设合力。(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品牌规划等指导。(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落实党建引领,设立“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选派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融合发展。
1.立足本地产业基础、生态资源、交通建设等资源禀赋,在先进制造、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特色农产品等方面向个体工商户倾斜,构建优势产业集群,打造区域品牌。(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服务措施,依托企业融通对接信息平台,构建起全行业、全要素、全天候、常态化的线上供需对接机制,帮助个体工商户对接大中型企业、上下游资源。(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加入“万企兴万村”行动,促进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及产品线路推广,深度参与乡村振兴工作。(责任单位:县工商联)
4.鼓励有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旅游度假区划出一定区域,组织小摊小店入驻经营。支持和鼓励“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参加消费季、美食节、电商节等活动。(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三)加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传承发展。
1.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2.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提升管理水平,融入时代发展。(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鼓励支持“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4.围绕“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拥有悠久发展历史的特色产品、传统产品,挖掘民族老品牌,传承丰都优秀传统文化,赋予时代创新,激活振兴“老字号”品牌,让丰都优秀文化IP“破壁出圈”。 (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5.对支持文旅业态发展、支持文旅品牌建设、支持重大活动举办、鼓励精品文艺创作等政策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6.引导个体工商户完善规范内部运作,大力引进先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比较完善、规范有序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7.对于新增入库库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的大型个体工商户给予限额以上企业成长奖励和商贸统计调查补助。(县商务委)
(四)推动“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
1.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2.发挥民营企业“龙头引领”行动作用,带动引领“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拥有新型类行业知识产权,提升发展层次。(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引导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重庆“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4.为符合“青峰计划”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供创业帮扶贷款和“一对一”导师辅导,同时给予创业咨询、创业培训、资源对接等帮扶。经营者为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或在校大学生,且符合“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条件的,享受5000元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培育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