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5-00126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5-00126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8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渝财综〔2015〕101号,渝价〔2017〕81号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2.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执行;开采期: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每平方米每年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