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4-0008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危化罚当〔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8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8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4-0008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危化罚当〔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8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8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危化罚当〔2024〕6号
被处罚单位: 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0230****UPHPXH
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祥和路6组号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0****86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8日11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祥和路6组陈**烟花爆竹零售店,发现陈**烟花爆竹零售店,醒目的位置缺少“易燃易爆”安全警示标志(附现场检查照片),陈**烟花爆竹零售店现场积极消除违法隐患(当场张贴了警示标志),未发生较大的危害后果,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门店外面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重庆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监督检查清单(试行)》决定给予,陈协力烟花爆竹经营店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账号 3100 0151 2920 0001 344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丰都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