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4-00089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危化罚〔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8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4-00089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危化罚〔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8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危化罚〔2024〕4号
被处罚单位:谭**烟花爆竹零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XQUCW8E)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桂花村5组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136****761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存放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量(许可存放数量200件,现场查获存放数量296件);在烟花爆竹库房存放易燃物品(300)件。
你(单位)存放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量的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圆整)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烟花爆竹库房存放易燃物品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圆整)的行政处罚。上述两个行为合并,执行罚款3800元(大写:叁仟捌佰圆整)。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3100 0151 2920 0001 34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